1、人大街道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及区人民代表的支持下开展工作,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2、人大街道工委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3、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实行集体负责制。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定重大事项可采取会议表决方式。
4、人大街道工委会议须有工委成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工委成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席。
5、人大街道工委召开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邀请有关的区人大代表列席。
6、人大街道工委成员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人大决议、决定的学习,学习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学习与议事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法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