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保障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二条 组织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参加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第三条 组织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听取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有关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财政性资金收支等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第四条 协助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做好提出议案、建议的调研工作,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服务;
第五条 组织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
第六条 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