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做好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来访的接待和办理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二、认真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来信来访的登记建档工作。
三、热情接待来访,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诉求,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对承办单位提出解决时限;对超越镇人大职权范围的,应及时转报上级机关和部门处理;对于依照政策法规不能解决的,要讲清楚道理,做好思想指导工作;对反映的重大事项要深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及时交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并督促回复。
四、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检举、控告等事项的,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有关信息泄露给被检举人和单位。
五、对上级人大机关转交的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给予妥善处理,并答复信访人,同时上报上级人大机关。
六、自觉遵守街道党工委和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断提高信访办理质量。